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刑保字第一七三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而具保人即共同被告甲○○亦傳拘無著,有送達回執、拘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本院法務部在監台幣二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劉台安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