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六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經查,右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竟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故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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