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褚文 和被告 黃暐欽
昌隆吊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簡字第43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