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束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継璁 間因本院101年度婚字第25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之書狀意旨有不服決之意。查本件上訴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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