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96號聲請人 何秀真 上列聲請人何秀真因與相對人 朱峰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秀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肆佰萬元,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元,台端請再補繳裁判費壹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朱峰成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