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雄因涉公共危險等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