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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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瑤貞受刑人吳建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瑤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4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林瑤貞於民國101年10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2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及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其等均經合法通知,然受刑人屆時未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也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聲請人並再囑警至前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通知、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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