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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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7號
原 告 陳慧根
訴訟代理人 倪佩玲
原告與被告 古力予 (原名 古宛聆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