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清吉
代 理 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並敘明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余景登律師為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及民事閱卷規則,得請求法院交
付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必要理由,並敘明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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