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吳芳次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肆萬 元│0000000││├─┼─────────┼─────────┼───────────┼────────┼────────┼──┤│2│ 崔守仁 │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貳拾陸萬伍仟元│00000000│││││建成分社│││││├─┼─────────┼─────────┼───────────┼────────┼────────┼──┤│3│國際期貨│亞太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叁萬玖仟玖佰元│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