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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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振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振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振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振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游振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9月18日12時許│103年11月13日前2日內│104年4月27日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號│毒偵字第122號│字第24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45│104年度審訴字第1551││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9日│105年1月6日│105年1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45│105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判│││號│(上訴不合法,程序駁││決││││回)││├──────┼──────────┼──────────┼──────────┤││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8日│105年1月30日│105年3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654號(104年度執│第3503號│第5358號│││緝字第2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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