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陳瑞煌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鄭秋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陳瑞煌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鄭秋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