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純富 法定代理人 薛淑玲 上訴人即被告 李宣曉 上列當事人與財團法人高雄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慈暉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時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均僅表達不服本件第一審所為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理由後補等文字,未表明上訴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