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3號債權人河北曉堤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愛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進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施進三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二、債務人施進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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