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99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貳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于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19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衣服2件(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藍字第1415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8月18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間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2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品乙節,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清單、鑑定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附卷可憑,堪認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2件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