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鎮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范鎮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8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之新竹縣○○鄉○○村○○鄰○○路○○號住所,及其新竹縣○○鄉○○村00鄰○○0000號居所,均由其同居人即父 范光欽 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上訴人於105年9月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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