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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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維禮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95年3月起至101年2月29日經營台南口味麵店,營業期間每月營收約新臺幣(下同)13萬元、淨利約1萬多元至2萬元之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親屬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1年11月1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四、請說明自民國101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除於信義區公所擔任代賑工,每月領有1萬5632元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所有補助之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通信費用約800元、交通費用每月約800元之電信費用及油費發票。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