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5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丁駿華
被   告  張高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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