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62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被   告  施太山
       施柯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
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2中,關於系爭建物建號「高雄市○
○區○○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雄市○○區○○
段○○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