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太成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靜樺
原   告  胡憲欽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木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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