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2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248號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勝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謝智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9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11月3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王碧芳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