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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