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原告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戊○○被告己○○被告丁○○右列被告己○○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侯志融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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