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曾來傳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來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曾來傳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