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反訴原告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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