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經被告及具保人甲○○分別各繳納現金一萬元,均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及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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