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О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六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趙義德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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