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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