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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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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