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4萬9,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法庭法官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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