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昱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昱佑雖預見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可能遭人利用成為詐騙財物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9月至10月之間某日,將其所申辦玉山銀行後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身分綽號「 小黃 」之人使用,嗣後由 陳政彥 (另經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虛偽刊登網路拍賣之詐術,致使 粘嘉心許惠筑王澤生鍾佩庭 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上述帳戶,再由陳政彥使用陳昱佑提供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款項。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不採信被告辯解之理由:㈠被告交付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前述成年人,嗣
由陳政彥以上開手法詐騙被害人粘嘉心、許惠筑、王澤生、鍾佩庭,致其4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被告上開銀行帳戶等情,為被告坦認在卷,並經被害人粘嘉心、許惠筑、王澤生、鍾佩庭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粘嘉心、許惠筑提供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王澤生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鍾佩庭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上開銀行帳戶確遭陳政彥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
㈡被告雖否認幫助詐欺,辯稱:「我只是將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借給在網咖認識的『小黃』儲值云云。」惟查: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尤其提款密碼具有私人專屬及財產上重要性,依社會通常觀念,應由本人保管保密,除非特別信賴的關係,不致由外人持有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密碼,以維護自身財產安全。被告供稱「小黃」只是在網咖認識,連姓名及手機號碼都不清楚,根本沒有任何信賴關係;況且金融帳戶開戶簡便,一般民眾皆可自行開戶,政府機關更一再宣導詐騙集團成員收集人頭帳戶供詐欺犯罪之案例,被告根據「小黃」不自行開戶亦不向家人借用帳戶,反而要求全無交情之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已可預見「小黃」借用帳戶用途並不單純,如貿然提供帳戶,可能幫助作為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使用,仍將提款卡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小黃」並告知提款密碼,而任憑「小黃」使用,足認被告雖未參與詐欺犯罪,但對於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顯有預見而無所謂,已具有刑法上所稱「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間接故意,所辯供不熟識之「小黃」儲值云云,不足採信。
㈢綜上證據,被告基於間接故意,提供帳戶而幫助詐欺,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所犯罪名及罪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以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之一行為,幫助陳政彥詐取多名被害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幫助詐欺取財一罪。
四、刑之減輕事由: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量刑依據: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小黃」使用,因而幫助詐取被害人粘嘉心等4人之金錢,使檢警更難以查悉詐騙集團真正身分,助長詐騙歪風,危害社會治安;兼衡被告僅遭查獲提供1個帳戶,情節相對較輕,學歷專科肄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程度、犯後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附帶說明(帳戶餘額之沒收):被告為幫助犯而非正犯,故上述帳戶內雖有被害人匯款餘額未遭提領,但因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不得對其宣告沒收,但不影響被害人可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聲請發還。
七、應適用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粘嘉心│陳政彥於104年12月│104年12月9日│2萬3,000元││││8日21時之前某時,│15時許│││││在雅虎拍賣網站虛偽││││││刊登商品編號「1000││││││0000000000」之手機││││││拍賣訊息,致粘嘉心││││││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陳昱佑前述帳戶。│││├─┼───┼─────────┼───────┼─────┤│2│許惠筑│陳政彥於104年12月│104年12月10日│7,000元││││10日19時41分前某時│19時41分許│││││,在旋轉門拍賣網站││││││虛偽刊登平板電腦之││││││拍賣訊息,致許惠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陳昱佑前述帳戶。│││├─┼───┼─────────┼───────┼─────┤│3│王澤生│陳政彥於104年12月│104年12月14日│2萬4,000元││││13日前某時,在露天│7時47分許│││││拍賣網站上以「pret││││││tykitty11686」帳號││││││虛偽刊登手機之拍賣││││││訊息,致王澤生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陳││││││昱佑前述帳戶。│││├─┼───┼─────────┼───────┼─────┤│4│鍾佩庭│陳政彥於104年12月│104年12月14日│2萬元││││14日15時40分前某時│17時15分許│││││,在旋轉門拍賣網站││││││虛偽刊登數位相機之││││││拍賣訊息,致鍾佩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陳昱佑前述帳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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