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煥偉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田沛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田沛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田沛可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