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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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61號原告 甘桂日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004元(含退休金差額1,745,070元及損害賠償17,9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退休金差額部分屬之,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45,0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217元(計算式:18,325元×2/3=12,2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06元(計算式:18,523元-12,217元=6,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