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劉家瑜 被告 梁育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吳金玫法官呂超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