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呂木桐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徐紹強
吳建德 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鴻昌
林鳳英 被告郭〇承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郭〇宏
毛〇玲被告葉〇恩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葉〇偉
賴〇霞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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