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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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維邦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0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維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751號判例意旨參照)。上開罪名之成立,係僅以通知加害
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
加害之行為。查:被告邱維邦對告訴人稱「若你再亂講話,
我會打人喔」等語,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其語意顯有告以加
害他人之意,是被告辯稱此並非惡害告知,僅是氣憤下之情
緒用語,難認可採。又被告抗辯上開言語係表明若不實構陷
他人恐生衝突,並無加害意思云云,然揆諸前揭見解,有無
加害意思或行為,均無礙於恐嚇罪之成立,被告上開辯解顯
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故發生齲齬,不
思理性解決,逕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所為實
屬可議,考量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
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0728號
被告邱維邦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維邦於民國108年8月17日中午12時57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之普羅旺斯動物醫院,因不服該醫院之員
工A女(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AB000-H108146號,下稱A
女)對其提告性騷擾(性騷擾部分,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A女稱:「若你再
亂講話,我會打人喔」等語,以加害其生命、身體之事,恐
嚇A女,致生危害於A女之安全。嗣因A女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維邦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地點為前揭言論,惟
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當天有一名不認
識的人把伊叫到旁邊,並對伊稱:「以後不要再抱我老婆了
」。伊當時很生氣,才會講這句話。伊沒有要傷害告訴人A
女之意思,伊只是說話比較衝。告訴人以為伊是對其說,但
伊不是針對告訴人等語。然查告訴人確實曾對被告提告性騷
擾,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108年度偵字第000
0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可見被告與告訴人確實有因此
產生爭執,且被告亦自承其是因為該名男子對其說「以後不
要再抱我老婆了」,其才會說前揭恐嚇言論,是足認被告前
揭恐嚇言論即係針對告訴人所為。被告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檢察官黃鈺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志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