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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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96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   告 官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參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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