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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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26號
原告 李建勳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黃佑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聖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發建築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