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張慶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碩芸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