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盧董烈
被 上訴人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7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該裁定於109年8月3日送
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美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