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枝立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58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並載明訴
  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各1
  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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