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0號原告乙○○
庚○○甲○○現另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高雄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戊○○、己○○○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計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繕本直接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