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上訴人 黃彩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金富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9,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