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抗告人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住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出民事聲明狀,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表示不服,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