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訴人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萬寶祿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38,47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3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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