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二一號債務人 王長榮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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