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