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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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承賢受刑人簡鳳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誣告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承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承賢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簡鳳珠犯誣告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工字第12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誣告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周承賢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12樓之2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民國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27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另分別送達至被告位在「桃園縣○○鄉○○街○○○巷○○弄○○號」及「桃園縣桃園市○○路○○○號4樓」之居所通知到案執行,並分別交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及受僱人收受等情,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2486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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