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王浩鈞 被告 謝昀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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