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蔡明翰 被告 陳萬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